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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法律小知识】香港与内地的离婚制度对比——两地申请(登记)离婚的条件异同

彭慧仪 黄敏珊 跨境法律服务专业智汇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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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音频录制:彭慧仪
粤语音频录制:黄敏珊


无论是内地或是香港,夫妻双方如果有离婚的共同意愿,届时所需要办理的离婚手续,比夫妻单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简便快捷。但是,香港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离婚,与内地夫妻双方协议/登记离婚,不论在申请条件还是离婚具体程序等方面有所不同。上一期我们已经给大家介绍了香港与内地离婚方式的异同,那么接下来我们将继续给大家讲解两地申请(登记)离婚条件异同。



香港

内地

离婚形式

申请离婚

登记/协议离婚

提交离婚申请的部门

香港区域法院家事法庭

婚姻登记中心(下称“民政局”)

申请(登记)离婚的要件

第一种夫妻都有离婚的共同意愿,且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正式离婚前,当事人已先行连续分居一年或以上;或


第二种当事人向家事法庭提出正式离婚前,至少在一年前的时间里,双方已经向家事法庭提交拟离婚的通知书,并从未撤回该通知书


第三种当事人提出正式离婚前,已经连续分居一年或以上,同时,双方已经向家事法庭提交拟离婚的通知书,并从未撤回该通知书。


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夫妻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先行签订离婚协议并亲自民政局申请离婚。民政局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且已经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随即离婚证。


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民政局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十日期限届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没有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尽管都是夫妻双方有离婚的共同意愿,但是香港习惯称此种离婚形式为申请离婚,而在内地通常称之为登记离婚,或协议离婚。


外,香港与内地办理申请(登记)离婚的手续也都有各自的规定。


首先倘若夫妻双方在香港提离婚申请,当事人必须亲自香港区域法院家事法庭,提交离婚申请书等资料。在内地,当事人亲自到民政局提交书面的离婚协议即可,无需经过内地的法院程序


其次当事人在向家事法庭提交正式离婚申请前,需要先满足法定的离婚要件香港的离婚制度共有三种离婚要件

第一种


是当事人在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正式离婚前,已经先行分居,且双方分开居住的时间为连续一年以上,那么当事人还需要在离婚申请书中写明分居的起始日期,并提交誓章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第二种


为当事人不先行分居,而在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正式离婚申请之前,向法院提交双方拟离婚的通知书。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必须是在至少提前一年的时间前向法院提交这份拟离婚通知书,通知书在此之后没有被撤回,直至当事人提出正式的离婚申请。

第三种


则是当事人在向家事法庭提交离婚申请前已经先行分居,分居的时长也至少有连续的一年或以上。此外,当事人亦已经提前一年向法庭提交了双方拟离婚的通知书,在此之后双方都没有撤回该通知书。简单来说,此种类型的当事人在提交正式离婚申请时,已经同时满足第一种和第二种的要件。


然而,内地办理离婚申请的手续与香港截然不同。在内地,现行婚姻法规定登记/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先行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应说明夫妻都有离婚的共同意愿,且当事人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安排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再到民政局登记离婚。


即将在20211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里出现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则离婚冷静期是在民政局收到登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倘若夫妻中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他/她都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申请登记之日的三十日期限被称之为离婚冷静期。


如果在此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撤回离婚申请的,期限届满后,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到民政局申请发出离婚证。假若三十日期限届满时双方当事人没有申请发出离婚证的,民政局也将视为当事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仅在当事人满足上述条件后,民政局才开始审查夫妻离婚是否确属自愿子女抚养财产安排是否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民政局查明夫妻登记离婚确实符合法定要件,届时会发出离婚证,允许当事人离婚。


由此可见,香港的申请离婚程序和内地的登记(协议)离婚程序千差万别,不论是管辖部门还是所需的手续,都有着极大的不同。



划重点


  1. 在香港,当事人需要到法院办理离婚申请手续。在办理离婚申请手续前,当事人须满足法定要件,并提交相应的誓章佐证。


  2. 在内地,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可随即取得离婚证,但在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却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则,亦即协议离婚的当事人需先经历为期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后方能取得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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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及作者介绍】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黄善端律师团队长期从事跨境家事继承、跨境债务执行及港人内地物业买卖及诉讼等法律事务,拥有处理跨境法律事务中各类复杂案件、疑难问题的丰富经验,熟知两地的法律制度及处事办案的方法和技巧。团队一直以来追求团队业务能力的精细化及专业化,力求为客户提供稳妥、高效的跨境法律服务。在过去十年,团队一直致力研究两地的继承法律制度,曾协助数百名当事人解决两地继承难的复杂个案,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彭慧仪: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学士,香港中文大学法学硕士。


黄敏珊:毕业于澳门科技大学,过往十年一直专注于跨境家事继承及资产遗产规划管理领域,协助过众多香港或是海外家族处理内地的资产规划及遗产继承,针对不同的复杂个案总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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